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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飞、任伟律师代理四川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两案获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1.5倍利息主张

2019-05-23 0

【裁判规则】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基本信息】

1. 判决书字号:(2016)川0106民初7829号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06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

2.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3.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4.当事人:

原告:四川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XX”)。

被告: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以下简称“成都会展中心”)

5、原告代理律师:谢鹏飞、任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7日,四川XX与成都会展中心签订一份《采购订单》【合同编号ZLZX(DC)12-01-QT-003-002】,约定:成都会展中心向四川XX采购老会展现代城高压开关柜产品一批,合同总价款1384084元。《采购订单》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第1次付款:在采购订单签订生效,四川XX应向成都会展中心提供发票等收款凭证,且经成都会展中心办理完请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川XX采购订单约定的设备暂定总价的15%的预付款。第2次付款:在货到现场,成都会展中心开箱验收合格,且经成都会展中心办理完请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川XX采购订单约定的设备暂定总价的65%。第3次付款(结算款):在安装、调试完毕,且通电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并经成都会长中心办理完结算,请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成都会展中心向四川XX支付至采购订单约定的设备结算总价的95%。质保金:余留采购订单约定设备计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通电验收合格满24个月且无质量问题,四川XX在成都会展中心使用部门或其指定的责任部门办理完无质量问题签证,并经成都会展中心办理完请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川XX。2014年9月5日,四川XX所供设备通过了安装调试及通电验收,所供设备均合格。现成都会展中心尚欠质保金69204.2元(1384084元×5%)未向四川XX支付。

后经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谢鹏飞、任伟律师全面分析,仔细研究,接受四川XX委托,于2016年11月28日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9204.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9204.2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0日起诉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同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4日,四川XX与成都会展中心签订一份《采购订单》【合同编号ZLZX(DC)13-01-QT-003-001】,约定:成都会展中心向四川XX采购老会展现代城高压开关柜产品一批,合同总价款6034835元。《采购订单》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第1次付款:在采购订单签订生效,四川XX应向成都会展中心提供发票等收款凭证,且经成都会展中心办理完请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川XX采购订单约定的设备暂定总价的15%的预付款。第2次付款:在货到现场,成都会展中心开箱验收合格,且经成都会展中心办理完请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川XX采购订单约定的设备暂定总价的65%。第3次付款(结算款):在安装、调试完毕,且通电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并经成都会长中心办理完结算,请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成都会展中心向四川XX支付至采购订单约定的设备结算总价的95%。质保金:余留采购订单约定设备计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通电验收合格满24个月且无质量问题,四川XX在成都会展中心使用部门或其指定的责任部门办理完无质量问题签证,并经成都会展中心办理完请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川XX。2014年9月5日,四川XX所供设备通过了安装调试及通电验收,所供设备均合格。现成都会展中心尚欠质保金301741.75元(6034835元×5%)未向四川XX支付。

后经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谢鹏飞、任伟律师全面分析,仔细研究,接受四川XX委托,于2016年11月28日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1741.7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01741.75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0日起诉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同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案件焦点】

1、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2、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问题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1]、第一百零九条[2]、第一百五十九条[3]、第一百六十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第四款[5]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四川XX和成都会展中心签订的以上两份《采购订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被告认为应当办理无质量问题签证,因此支付条件未成就,但因《采购订单》并未明确具体在什么部门办理无质量问题签证,被告亦未出具其已催告原告办理无质量问题签证且原告拒绝办理的证据,且因质保金主要是确保无质量问题的保证金,在质保期间经过,且确无质量问题,对质保金应予支付,鉴于现并无证据反映原告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质量保证期限两年也已经过,被告负有支付质保金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69204.2元和301741.75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四川XX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问题,四川XX主张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两份《采购订单》并未约定通电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10日内就应无条件支付质保金,故关于质保金从2016年9月20日起算并无依据,本院认为关于利息损失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起算为宜。关于计算标准,四川XX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成都会展中心抗辩四川XX公司计算标准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 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2016)川0106民初7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都会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XX支付货款6920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9204.2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

据此,法院作出(2016)川0106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都会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XX支付货款301741.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1741.75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

【案例评述】

本案的典型性是原告四川XX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保护,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和计算标准。四川XX作为出卖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成都会展中心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和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四川XX造成的损失。

逾期付款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违约形式。《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一方违约时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则四川XX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向成都会展中心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买受人的逾期付款其实是变相地占用了出卖人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出卖人来说实际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本案中四川XX要求成都会展你中心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实践中,利息损失大多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2年7月1日实行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4款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出卖人可以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3至1.5倍之间。本案中,四川XX请求按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利率损失,在上述司法解释许可的范围之内,理应得到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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